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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同时身故特别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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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同时身故特别利益条款


分红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分红保险与其他险种的区别

 

1

条款订立

同时身故特别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特别利益条款”)附加于“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红型, 2004)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后。主险合同任一被保险人身故,且依合同约定需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自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之日起本特别利益条款开始生效。

 

2

保险期间

本特别利益条款的保险期间为 60天。自约定生效之日开始,至第60天的24时止。

 

3

特别利益

在本特别利益条款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同时身故特别保险金

如果主险合同的两个被保险人在 30天内先后身故,且身故均发生在各自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我们按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追加给付“同时身故特别保险金”,本特别利益条款效力终止。

任一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内因疾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同时身故特别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保证可保

本特别利益条款生效之日起 60天内,仍生存的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投保我们当时指定的终身寿险,但投保时的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新投保的保险合同生效时,本特别利益条款效力终止。

 

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特别利益条款终止。

 

5

如实告知

订立本特别利益条款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特别利益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特别利益条款;对于本特别利益条款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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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时间: 200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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