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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此附加险为修改版本,将尽快替换)
一、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限内,在被保险房屋内(包括被保险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本公司在本保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定义:
1、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以外的人;
2、家庭成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3、暂居人员是指在被保险房屋内居住超过5天的人。
(二)对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明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为限。
二、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租用、占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四)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未取得合法执照,饲养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索赔。
三、免赔额
本附加险的免赔额为200元人民币。
四、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对第三者累计赔偿责任以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不因被保险人数量、受伤人员数量及提出索赔的次数而改变;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对第三者经济赔偿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单方面承诺赔偿或直接赔偿给第三者,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不应当承担部分的赔偿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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