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被保险人所有、租用或与他人共有或替他人保管的计算机小型机、中型机、大型机及巨型机均属被保险财产范围,保险财产项目包括:
第一项
计算机主机设备
第二项
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二条
定义
1、计算机主机设备:指计算机主机
2、计算机应用软件:指随机配套购置的,有明确价值的,或市场上销售的有价值的应用软件。不包括使用单位自己编制的软件。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1、用来输入数据的原始帐册、单据、文件及流程图;
2、主机及媒体中储存的数据资料;
3、计算机主机的附属及配套设备;
4、磁带和磁盘。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计算机主机设备及应用软件的损坏,本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雷电、爆炸;
2、暴风雨、台风、龙卷风、洪水、海啸、雹灾、山崩、火山爆发、地陷;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水管爆裂;
5、因空调、干燥机突发的故障,致使计算机房的温度、湿度发生急剧变化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
6、在计算机配有断电保护装置或不间断电源的情况下,电压的突然升高或降低。
责任免除
第五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根据维修协议或其它协议应由制造商、供应商或其它人负责的损失;
2、产品或设备的内在缺陷、正常的损耗与机件故障、错误拆卸或错误修理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3、不符合计算机工作条件下的使用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战争、类似战争行为、罢工、暴动、征用或政府命令、核反应、核辐射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6、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导致的任何间接损失或费用;
7、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一切损失;
8、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导致的损失或费用。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按保险标的的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第九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公司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使保险标的处于良好的工作及安全状态,并遵守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可派人对保险标的做安全检查,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并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保险财产的任何变动,被保险人均应及时通知本公司,以便本公司对此予以批注。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对于合理的施救费用,本公司将给予赔偿,最高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均按日计收。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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