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平安保险

 

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PA18
 

  欢迎您来到我们|厦门保险业务网个人展业网站www.xmcct.com/jmx

 
 
 
 

 

您的当前位置厦门保险首页 -> 个人寿险产品-> 万能保险|万能寿险->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811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万能险|万能保险结算利率公告|相关说明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

如果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且我们已收取本附加险合同保障成本的,若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会在收到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申请书之日将本附加险合同所收取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主险合同保单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8.1),(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价值,主险合同保单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8.7)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8)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保单价值均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下列情形会引起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1)交纳主险合同追加保险费

在我们收到您的主险合同追加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主险合同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部分领取主险合同现金价值

在我们收到您主险合同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等额减少。

如果减少后的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有权将它调整为该金额。

3)申请变更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1年;

- 在被保险人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 主险合同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8.1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8.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8.12)。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价值,主险合同保单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w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

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3.4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x

如何收取保障成本

 

 

 

 

4.1

保障成本的收取

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程度及危险保额(见8.13)决定。每千元危险保额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本附加险的保障成本。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后,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等额减少。

 

 

 

 

 

4.2

保障成本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年保障成本是否调整。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每月收取的保障成本将按调整后的年保障成本计算,年保障成本调整前我们已经收取的保障成本不受影响。

 

 

 

 

 

4.3

宽限期

附加了本附加险合同后,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不足以支付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60天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主险合同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y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主险合同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z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性别错误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8.14)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收取以后各月的保障成本。如果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

② 如果我们已收取的保障成本高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多收的保障成本将无息计入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则多收的保障成本无息随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退还;

③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且距保险事故发生时最近一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低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我们有权要求您补交该次的保障成本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该次欠交的保障成本。

 

 

 

7.2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7.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如实告知;

3)未还款项;

4)合同内容变更;

5)地址变更;

6)争议处理。

 

|

释义

 

 

 

 

8.1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见8.2)明确诊断。

 

 

 

 

 

 

 

以下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