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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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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内经 医院 确诊初次患“ 癌症
”,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后经医院确诊
初次患癌症 ,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给付以1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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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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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我们依其实际住院天数每天按保险金额的1‰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90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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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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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癌症”必须住院接受手术治疗,每次手术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
癌症手术 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1次为限,且同一部位癌症的给付以2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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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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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出院后,我们依其实际住院天数每天按保险金额的0.5‰给付“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60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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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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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出院后,又因同一部位“癌症”必须接受门诊放射线治疗,每次门诊放疗我们按保险金额的0.5‰给付“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但每天的给付以1次为限,且同一部位“癌症”的给付以10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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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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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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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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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癌症”,自确诊之日起免交本附加险合同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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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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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及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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